苏 州 大 学



苏大实验〔201910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

处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9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9928日  

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意外事故或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须根据技术安全的类型和危险有害因素的特点,制定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和报告;所有实验室安全事故都须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要求,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学校——单位(是指各学院、学部、直属单位及校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各单位和实验室是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等;

(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应急管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落实情况;

(三)审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四)负责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小组;

(五)研究实验室应急演练的效果,安全事故的教训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意见。

第六条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拟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二)拟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各类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并及时修编应急预案;

(三)协调、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对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工作;

(四)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而引发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协调、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等;

(二)根据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类型拟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各类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并及时修编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通讯以及其他应急保障能力的有效、及时和准确;

(三)如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管理程序,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保护现场;

(四)协调、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对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应急管理、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材料的收集、统计、上报和存档工作;

(六)负责对单位所属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和事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而引发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协调、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安全应急预案、应急能力训练和事故报告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等

(二)具体负责组织本实验室各类人员进行应急能力训练,保障实验室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和应急通讯等及时、有效和准确;

(三)负责本实验室的应急能力符合性稽查,确保实验场所、设备及设施、装置、工艺和材料处于安全状态和应急保障受控状态,实验人员的操作、防护和应急行为合理合规,实验室环境良好以及应急规章制度等管理无缺陷

(四)如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措施,启动应急管理程序,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保护现场,并协调、配合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

第九条  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类。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按照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验室安全的事故、事件进行分类,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指危险化学品遗失、被盗、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应急预案;

(二)辐射与防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同位素遗失、被盗、泄漏事故,或射线装置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三)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指实验室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菌种,发生遗失、泄漏以及存放这类微生物的装置发生重大损坏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事件应急预案;

(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因特种设备运行发生故障、蒸汽灼伤、容器爆炸或因人为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的应急预案;

(五)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实验室燃烧、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六)机械事故应急预案:指因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七)触电事故应急预案:指各种原因导致触电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应急预案;

(八)其他事故应急预案:除以上事故以外的其他有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实验室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与稳定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和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保卫部(处)长和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校长办公室副主任、保卫部(处)副部(处)长、后勤管理处副处长兼办公室副主任;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联络协调组、信息报道组、抢险救灾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种类分别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和实验室所在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预防和预警机制。针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组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事故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措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保障主要包括:

(一)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个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物资保障。建立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实验室事故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有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

(三)财力保障。学校设立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备用金,保证应急资金充足;

(四)应急队伍保障。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主要由保卫部(处)、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医院等部门人员以及实验室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类以及各项实验室技术安全特点,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实战能力,学校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并适时修订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充分有效。

各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判断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程序的合理性,提高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完成本职任务的能力和专业应急技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对重大及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开展相关人员的救援与转移,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在确认事故后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拨打相应的应急救援电话。各单位接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指定一名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适当处置,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实验室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或委托实验室所在单位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做出处理意见,或委托实验室所在单位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应严格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取消评优评奖;

(五)取消升职升级;

(六)经济赔偿和处罚;

(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各实验室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

(三)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及其安全负责人;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本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及安全负责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冒险操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没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了此类情况未及时阻止、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没有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了此类情况未及时整改;

(三)各单位发生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事故情况的;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未及时将事故报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或安全负责人的;

(四)不服从、不配合上级部门、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日常管理和检查的;

(五)各单位未根据相关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相关材料上报的;各实验室未根据本单位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相关材料上报的;

(六)拒绝接受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发布的《整改通知书》的,或接受后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及以下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给予本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本实验室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及安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本单位确定。

(一)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因责任人员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二)给予本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本实验室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三)给予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及安全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取消本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减少其一年内的升职升级名额;

(四)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本单位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实验室安委会确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各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9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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